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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带薪年休假

2007-11-07 阅读次数: 字数: 0 来源:

再说带薪年休假

马车

  国务院法制办5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1月6日《北京青年报》)
  千呼万唤的带薪年休假,终于可以看到曙光了。据悉,带薪年休假制度实行后,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可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可年休假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对于这一姗姗来迟的惠民政策,笔者打心底里感到高兴的同时,也生出一些担忧。
  其一,它究竟能否推行起来,何时又能真正执行呢?国务院的决策是英明果断的,而且也是符合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但个中难度可想而知,否则国务院也不会等到今天才出台相关规定——还只是征求意见稿。其实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已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76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但这些规定一直没有被执行,国务院也迟迟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所以不少人将其戏称为“一项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现在国务院的实施意见出台了,能否把相关“障碍”一下子清除掉,使带薪年休假由梦想成为现实,好多人难免心存顾虑。
  其二,它能否惠及每一位劳动者呢?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都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可现实状况是,不按法定假日放假、随便延长工作时间、无端克扣工人加班费等现象时常发生,劳动者休息权被侵犯的案例报道经常见诸报端。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可能要好些,企业、特别是民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维护职工休息权的意识比较淡薄,甚至可以说根本没有,这种语境下再要求他们每年放大批职工的长假,谈何容易?因生产或工作需要实在难以让有关人员年假,这倒是事实,但能否按规定补发额外工资,恐怕也是个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