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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委会委员不能随意辞职

2008-08-13 阅读次数: 字数: 0 来源:

律师:业委会委员不能随意辞职

本报讯  记者刘莘瑜  “我们小区,今天业主委员会委员贴个辞职宣言不干了,明天业主委员会主任又贴出公告,宣布说不干了。小区业委员成员都是业主选出来的,说明大家信任他们。有点不同意见,受点委屈就不干了,也太不负责了。我们居民看在眼里也不舒服呀。”12日下午,市民陈先生拨打本报热线,激动地说道。
  昨日下午,记者就市民提出的问题咨询了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苟亿良。苟亿良告诉记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经过合法程序选举产生的主任、副主任,应当依照业主大会制订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提出辞职也应按照业主大会制订的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如果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未制订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任期职责等相关内容,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并经过业主委员会批准。
    苟亿良介绍说,在提出辞职未经业主委员会批准之前应当履行其职责,否则如果在此期间给业主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样,业主委员会委员如果提出辞职,则应向业主大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