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娃百元钞买玩具 商家该拒绝
2007-11-11 阅读次数: 字数: 0 来源:6岁娃百元钞买玩具 商家该拒绝
热线问题:
昨(11)上午,市民张先生拨打本报热线投诉,称他年仅6岁的儿子从家中拿了100元钞票,在市西门市场一家玩具店,花了20元买了一套变形金刚的玩具,张先生以自己6岁孩童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要求玩具店老板退货还钱,玩具店老板以玩具拆散了不好还原为由不予退货,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热线调查:
本报讯 记者成潮生 记者闻讯来到市西门市场这家玩具批发店。
家长:卖货给不懂事的娃娃就是不讲诚信
张先生拿着一套塑料变形金刚给记者看,他说,得知这是孩子自己从家中拿了100元钱,到西门市场花20元买来的后,为了不滋长孩子的这一坏习惯,他决定找商家退货,其理由是,孩子才6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商店不应该卖东西给拿着百元钞票的孩子,商店见钱眼开不讲诚信。
老板:孩子说钱不是偷的我们就可以卖给他
玩具店老板说,当天上午这个孩子与另一个小男孩一起来买变形金刚,他们拿出100元大钞票,商店老板反复问小孩这钱是拿的家里的或是捡来的,孩子说着钱是他捡来的。商店老板说,我们只要问了孩子的钱来路是正的,我们就可以卖东西给他,现在这孩子把玩具买回去以后,将包装拆散了,玩具不能还原了,因此不能退货。
律师:这桩买卖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应该退货
市三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波律师认为,6岁小孩尚未成年,这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持百元大钞买东西,没有家长的陪同,因此,这笔买卖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商家做这样的买卖,缺乏职业道德,应该退货。但鉴于玩具的包装已经损坏,双方应该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