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拍游客揽生意 小心侵权
2007-10-17 阅读次数: 字数: 0 来源:抓拍游客揽生意 小心侵权
本报记者 张义成
“到公园里游玩,却被一小伙子抓拍了10多张照片,然后问我要不要,要就拿钱买。”昨(17)日,家住市滨江名城的张先生打进本报热线电话2233777,反映有人在公园里通过抓拍游人照片来赚钱,不知道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游客的肖像权?
要价:抓拍一张照片5元
10月14日是国庆节后的第一个周末,这天,张先生携女友一道去市内某公园游玩。在走景区的古栈道时,一个背着摄影包的小伙子举着相机,对着张先生及其女友一阵猛拍。“当时,我以为这小伙子在拍摄景物,也就没有在意。”张先生说,结果过了一会儿,先前拍照的小伙子走上前,拿出相机给他和女友看抓拍的照片。张先生这才发现,里面的十几张都是自己和女友逛景区的照片,有几张还拍得十分生动。
“这些都是刚刚抓拍的,如果喜欢,可以洗出照片,但每张收费5元。”小伙子这样说道。张先生对此十分不满,他认为,即便可以删除照片,但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拍照,是对自己的不尊重。
“抓拍一族”和以往违法的 “偷拍”不同,这种抓拍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侵权?记者就此咨询了南充三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波律师。
律师说法一:抓拍侵犯肖像权吗?
马波律师告诉记者,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而目前“抓拍一族”的行为尚无法确定其侵犯了肖像权,这是因为公园或游乐场所里的抓拍者没有将他人的照片用于广告、宣传等营利性的活动,因此其行为与侵犯他人肖像权有一定区别。
“目前只能说,抓拍者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抓拍其各种表情,侵犯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律师说法二:公园或游乐场负责吗?
“游乐场或公园应保障游客权利不被侵犯”。据马波律师介绍,游乐场是一个营利机构,游客进入游乐场消费游玩各种项目,从游客进入游乐场的那一刻起,游乐场和游客之间就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游乐场有义务为顾客提供一个安全不被骚扰的环境,这其中就包括顾客的权利不受侵犯。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游乐场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作为游乐场所的管理人员,应该加强监管,杜绝随意抓拍这一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