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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卖了住房 配偶反悔无效

2007-10-16 阅读次数: 字数: 0 来源:

《物权法》10月1日开始实施,产权证登记谁的名字谁就有权卖房
房主卖了住房  配偶反悔无效

本报记者  张义成  见习记者  王森

 丈夫卖房  妻子反悔
    张斌和李娜(两人均系化名)1997年结婚,2003年夫妻二人在顺庆区购买了一套一居室住房,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丈夫张斌的名字。2006年底,张斌家又购买了一套面积更大的商品房,就想把先购买的小房子卖掉。
    张斌通过中介公司与郭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子卖给郭某,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没想到在张斌与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久,该居室所在位置的房价从每平方米2100元涨到了2500元。李娜遂向法院起诉郭某,以所售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张斌卖房未经自己同意为由,要求法院判令郭某将该房屋返还给自己。
《物权法》实施后的不同结果
    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廖丹律师告诉记者,这个案子在《物权法》实施的前后会有两种结果。
    10月1日,《物权法》开始实施。物权法实施之前,法院可能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一方擅自处置属于无权处分。据此法院判令张斌与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斌返还郭某房价款,郭某腾退房屋并协助张斌对房屋进行恢复登记。
     《物权法》实施之后,法院在审理此案中重点审查郭某在购买该房屋时是否与张斌有恶意串通行为?法院在查清买房人郭某与张斌素不相识只是根据自己需要善意买房后,判决郭某取得房屋产权,不需要将该房屋返还张斌和李娜。
法官解案:新法优于旧法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谁是房屋的权利人,谁就有权处置房屋。而善意的第三人判断房屋权利人的重要标准是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姓名。张斌和李娜共同购买的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张斌的名字,则善意第三人就完全有理由信赖张斌有权处置该房产。这样一来,郭某购买张斌名下登记的房产并经过户取得所有权是完全合乎法律规定的。在这里,《物权法》更为关注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那么,如何处理《物权法》和《婚姻法》之间的冲突?据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介绍,《物权法》是新法,《婚姻法》属于旧法,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新法优于旧法。此外,《物权法》本身就是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的基本法律,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首先适用《物权法》。夫妻一方如果想保护自己在家庭财产中的合法权利,在房屋产权证登记时就应要求作为共有权人一并登记,或者到产权登记机关追加登记自己作为共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