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租房保证金不能随意没收

2007-09-13 阅读次数: 字数: 0 来源:

租房保证金不能随意没收

热线问题:
昨(13)日,市民张先生打进本报热线咨询。他与房东签了1年的租房合同,房东收了4800元作为租金,500元作为租房保证金(损坏房屋内物品及未交水、电、气费等)。但是由于工作调动,只租了6个月,张先生不得不提前退房。合同上写明“如提前退房需交纳1个月租金400元作为违约金;如介绍获得房东同意入住新租客,亦可免收违约金。”现在,张先生匆忙中未找到租客,但已将6个月的水、电、气费都已经交清,房屋内的物品也没损坏,房东却要扣违约金及全部保证金共900元。张先生不知道自己应该怎么办。
热线回复:
    本报讯  记者刘莘瑜  针对张先生的情况,江东法律服务所律师刘延芳告诉记者,我国《民法》和《合同法》对合同违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张先生和房东事前已经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无论哪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应当严格遵守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履行违约赔偿责任。
    刘律师说,如果张先生并没有将租用房屋内的相关设施损毁且并无拖欠水、电、气费的行为发生,租房给张先生的这位房东无权没收其保证金500元,张先生在此次违约中赔偿400元即可。律师建议双方的矛盾最好通过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