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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共有房产 如何办理手续

2007-09-12 阅读次数: 字数: 0 来源:

转让共有房产  如何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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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2日,家住蓬安县的陆先生打进本报热线,称他在2005年初,与其大哥在县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证上登记的是他们两人的名字,产权也各50%。现在大哥去了其他城市工作,他也准备去大哥那里找工作,并想将这套房子转让。大哥在电话里面同意了这个想法。陆先生询问,他们的产权过户手续应该怎么办才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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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粟玉萍  记者从市房管局房政法规科了解到,虽然陆先生与其大哥就该房屋的转让口头上达成了一致,但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时,还应依法提交其大哥的书面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否则,房管部门可能会因手续不齐而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陆先生准备转让的那套商品房是他们兄弟俩的共同财产,其大哥是转让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因此,陆先生与买方达成转让协议,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应当提交其大哥同意转让该商品房的书面证明,否则房管部门依法有权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