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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不了房产证 房产商付违约金

2007-09-03 阅读次数: 字数: 0 来源:

办不了房产证 房产商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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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购买的新房今年3月28日就交付使用了,按照购房合同我早该办理房产证了,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我接了房子150多天了,还办不成房产证。”9月2日,家住嘉陵区某小区的唐先生打进本报热线反映,他去年底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并和小区房产开发商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时限已经超过了合同的约定,唐先生想要开发商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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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苏磊 当天上午,唐先生向记者出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者看到,合同的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中明确写到:“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由出卖人提供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买受人应该在房屋交付后90日内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即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唐先生能否获得开发商的违约金呢?南充市助民律师事务所廖丹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唐先生完全有权利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即出卖人申请初始登记行政审批一个月内完成,买受人申请权属转移登记一个月时间内也可以完成。因此,90日的约定期限内完全可以办理完房屋权属登记,开发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除非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免责事由或有法定免责事由。廖丹律师建议唐先生先和开发商协商,如协商不成再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