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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该不该全部赔偿?

2007-08-30 阅读次数: 字数: 0 来源:

做面膜,寄存的手提包掉了
美容院该不该全部赔偿?

热线问题:
“到美容院做个面膜,结果手提包不见了。”昨(30)日,家住市育英路的市民王女士拨打本报热线反映,她在市某美容院做面膜时,将手提包(内装价值1000元的一部手机和1000元现金)交给老板保管。待其出来索要手提包时,却发现包不见了。她要求老板赔偿手提包、手机和钱,但老板怎么也不肯全部赔偿。
热线调查:
    本报讯  记者张义成 实习生何迎春 当日上午11时许,记者陪同王女士来到北湖广场附近的一家美容院。
美容院老板:只能赔偿一个手提包
  该美容院老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王女士的提包的确是在美容院里丢失,她也答应赔偿其一个手提包。“王女士称包里有手机和1000元现金,叫美容院全部赔偿,但又拿不出什么证据。”美容院老板表示,她准备在赔偿一个手提包的同时,再补偿王女士300元钱,但遭到拒绝。
    律师说法:美容院不承担手机和现金丢失的责任
  南充三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波律师表示,王女士和美容店老板之间的纠纷属于保管合同纠纷。我国《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75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保管人申明,由保管人验收或封存。寄存人未申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从王女士反映的情况看,自她把包交给美容店老板保管之时起,她们之间的保管合同即告成立。老板未尽保管之责致使其包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马波律师告诉记者,但王女士把包交给老板保管时,未将包内的现金和其他贵重物品向老板声明,未由其验收或封存。因此老板对其手机和现金丢失不承担责任,只能按丢失手提包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