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 劳动纠纷仲裁免费
2008-04-28 阅读次数: 来源:5月1日起 劳动纠纷仲裁免费
本报记者 王玉贵
继今年元月《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又一部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将帮助劳动者更好地解决劳动纠纷。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仲裁案件不再收费了。” 25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科长庞文鹏告诉记者。
一季度劳动争议案“升温”
记者获悉,今年一季度,我市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已经超过了去年全年的总和。
“2007年,我市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共247宗,而今年一季度已达250多宗。”庞文鹏认为,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用人单位“误读”《劳动合同法》的部分规定,采取盲目规避措施,引发劳动争议;同时劳动者法律意识增强,促进了维权行为。
细数新法亮点“一二三”
据庞文鹏介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现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具有不少亮点。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这有利于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维权,对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形成压力,增加了用人单位被诉的可能性,促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
仲裁申请时效从60天延长至1年。如企业欠薪,只要劳动者仍在该企业工作,即使超过1年仍可申请仲裁索回工资。
执行“一裁终局”倾斜劳动者。一旦劳动仲裁委作出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裁定,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履行。对于小额仲裁案件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一经仲裁委裁决后,用人单位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而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委“布局”可能调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设区的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此,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布局”将会有所调整。
据庞文鹏介绍,由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细则和办案规则尚未出台,省上要求,现阶段仍维持4个不变:各级仲裁机构不变、职能不变、管辖范围不变、仲裁员的管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