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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余家排污企业戴“紧箍” 污染水源最高罚100万元

2008-04-27 阅读次数: 来源: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3000余家排污企业戴“紧箍”  污染水源最高罚100万元

本报讯  张雪飞 记者王玉芬  昨(27)日,记者从顺庆区环保局了解到,目前南充城区共有3000余家排污企业,根据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排污企业一旦出现排污超标、私设暗管等违规行为,最高可能被处罚100万元。
单位和个人均要受罚
  据顺庆区环保局局长王波介绍,南充城区目前共有污水排放企业3000余家,环保部门不时发现一些企业违规排放工业污水。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实行“双罚制”,处罚对象包括行政不作为的环境监管人员、排污单位及排污单位内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违法排污单位,不仅要处罚单位,还要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同时增加了9种新的违法行为,包括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进行自我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超过总量指标、私设暗管、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重污染项目、不按规定制订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应急措施等。
 司法诉讼处理违法
  新法规定,对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私设暗管、违法排污并造成水污染等行为,可由环保部门强制执行“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王波告诉记者:“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推行举证责任转移,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如果排污企业不能令人信服地证明其没有过错,就得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新法提倡公益诉讼,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环保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处罚上限为100万元
  新法规定,排污单位没有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3倍的罚款,对水污染者罚款数额最高上限为100万元。新法还规定,对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行为,直接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对于违反新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