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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水“进场”费 谁为潜规则埋单

2007-09-25 阅读次数: 字数: 0 来源:

 

酒水“进场”费  谁为潜规则埋单

本报记者贾玲  实习生刘倩

     酒类商品要进入餐饮娱乐场所,须支付一定的进场费,主卖某品牌的酒类商品要支付专场费,只卖某品牌的酒类商品则要支付专卖费,这“三费”在果城酒类销售中已是普遍存在的“潜规则”。
酒类“三费”普遍存在
  9月23日中午,记者和朋友来到市金泉街一火锅店用餐。人尚未坐定,就来了一位啤酒促销小姐,一个劲儿地向记者推荐某品牌的酒水。因为对该品牌不熟悉,朋友只要了两瓶,喝后感觉口感不好,想换其他品种,但促销员却称场内只卖该品牌系列,朋友只好不喝作罢。
  啤酒进餐馆、白酒进酒店、洋酒进歌城,各种酒类经销商都有自己的主打“根据地”。某啤酒南充经销商之一的陈先生透露,酒类商品进入餐饮娱乐企业时都要支付一定的“进场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场地规模大小、生意客源多少来定。经销商进场前会进行市场调查、评估,再协商价格,每种品牌每年费用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专场甚至可以达到十万元以上。
 “进场费”名目多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目前“进场费”运作方式十分之多。餐饮娱乐企业可以采取每年收取一定现金的方式,也可以按场内销量进行提成即“返点”,还可以按瓶盖数计利,也有以返酒代替现金的。
  “一般都是‘返点’,这样可以规避风险。”一代理商陈先生告诉记者,往往几家代理商同时争取一家的进场权,若以交纳现金方式,肯定是价高者得。然而,高价取得进场权后,销量一旦不如预期中好,经销商损失会很大。
  “三费” 损害消费者权益
  不少商家认为“三费”是促销费或返利费,因而支付“三费”不过是商家的一种营销策略。
  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一名杨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进场费” 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买卖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应该属于商业贿赂。并指出,酒类“三费”加重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而以专场费和专卖费换取的垄断经营权,必然会剥夺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经销商支付了高额进场费、专场费、专卖费,为了追求利益,必然将这部分损失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市民杨先生认为,“三费”是餐饮娱乐场所一些酒水价格长期居高不下、以次充好的主要原因。
  据了解,为了规避责任,餐饮娱乐场所收费后往往不开票、不签订合同或以其他名目开票。工商部门在对“进场费”的查处中,一直遭遇取证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