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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负责人就依法治访答记者问

2007-09-06 阅读次数: 来源:

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负责人就依法治访答记者问

  日前,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负责人就依法治访情况接受了记者采访,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依法治访的对象是什么?
  答:依法治访的对象是依法打击和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正常信访行为。
  问:依法治访的意义是什么?
  答:公民的建议权、申诉权和信访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2005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新《信访条例》强调,既要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又要依法规范信访人员的行为。依法治访是打击极少数违法上访人,规范信访秩序和维护各级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畅通信访渠道、保护大多数信访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问:哪些行为属于非正常信访行为?
  答:《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员在信访过程中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11种行为:一是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是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三是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四是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五是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六是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不推选代表,或者代表人数超过5人;七是不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八是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九是信访事项已经有关机关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仍坚持向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十是在信访接待场所及周围散发上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下跪、喊冤、举状纸、穿状衣、陈尸弃尸等;十一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以上11种信访行为均属于非正常信访行为。
  问:对非正常信访行为,有关机关是如何处理的?
  答:信访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时对信访人员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强制带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今年以来,我市依法治访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近年来,我市极个别信访人在合理诉求已解决到位的情况下,仍不听劝解、违反《信访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意违法上访,干扰信访秩序和党政机关办公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各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高度重视,对违法上访坚决予以了依法处置。今年,全市共依法处置违法上访人员26人,其中批准逮捕1人,送劳动教养5人,行政拘留20人,有力地震慑、教育了那些企图通过闹访滋事达到个人目的的非正常信访人员,维护了我市的信访秩序。
  问: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要注意些什么?
  答:《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员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直接责任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员对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在30日内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对复核意见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有关机关将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