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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促进就业 不断改善民生

2007-11-30 阅读次数: 字数: 0 来源:

努力促进就业 不断改善民生
市委常委、副市长 向东

    《就业促进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各级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深入学习好、认真宣传好、切实执行好这部法律,并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为契机,努力促进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充分认识《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就业促进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部重要法律,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维护、民生保障的高度重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依法办事的高度,充分认识《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就业促进法》的颁布施行,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把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作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六大任务之一,为我们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指明了方向。《就业促进法》进一步明确了就业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有利于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劳动权益维护等问题,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就业促进法》的颁布施行,为实施积极就业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制定和实施了财政贴息、定额税收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等积极的就业政策,有力地维持了就业局势稳定,扩大了就业面。《就业促进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职责,将经过实践检验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法制化,使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制度化,着力构建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有利于保障积极就业政策的长期有效实施和运行。
    《就业促进法》的颁布施行,为就业事业发展树立了新的里程碑。解决长期、艰巨而复杂的就业问题,不仅需要有综合性法律的原则性要求,更需要专门的有具体规定的就业促进立法。《就业促进法》的颁布施行,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丰富和发展了《宪法》、《劳动法》所确立的促进就业内容,是新时期依法开展就业工作的纲领性行动指南。
    二、抓紧做好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准备工作
    保证《就业促进法》全面、正确的实施,是新时期劳动保障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就业促进法》正式施行创造条件。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要采取研讨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好劳动保障机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确保学习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二要深入开展宣传普及。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采取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重点宣传《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立法原则和主要内容,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经济社会政策,使广大群众了解、理解《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三要尽快完善政策措施。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促进就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包括人力资源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就业援助以及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等配套规定。要认真研究现行各项就业政策与《就业促进法》的衔接问题,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延续、调整和完善。
    三、切实加强《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好《就业促进法》列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组织和推动。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各地要成立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要加强协调配合。促进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部门职责分工。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关于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规定,积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特别是要主动与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三要加强督促指导。要加强对各地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扩大工作效果。要及时掌握和研究《就业促进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和常态监管工作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投诉案件,确保《就业促进法》的各项制度和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