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 或新购土地集资合作建房
2007-11-30 阅读次数: 字数: 0 来源: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 或新购土地集资合作建房
据新华社北京11月30日电 (记者孙玉波) 30日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提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