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医疗救助公示制度
2007-11-16 阅读次数: 字数: 0 来源:杜绝“大处方、重复检查、乱收费”等不良现象——我国建立医疗救助公示制度
新华社重庆11月16日电 (记者朱薇)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服务的监管,对于确保困难群众能从医疗救助中获益至关重要。记者从在重庆召开的全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会上获悉,今后我国将建立医疗救助费用的公示制度,使城乡医疗救助成为“阳光工程”。
民政部副部长李立国在会上表示,及时将医疗救助的人员和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切实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使城乡医疗救助成为“阳光工程”。
李立国还表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不加强,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益就会大打折扣,困难群众也难以真正受益。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一是要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目录,监控主要医疗费用指标,建立医疗救助费用的公示制度,杜绝“大处方、重复检查、乱收费”等不良现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目录,原则上应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相一致。二是要加强与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定期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以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好的基本医疗服务。
定点医院垫付医疗救助规定额度内的医疗费用
据新华社重庆11月16日电 (记者朱薇)在全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会上,民政部副部长李立国从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救助资金结算办法等方面,明确提出众多便民利民措施,确保困难群众今后能及时、便捷地享受医疗救助。
在改进救助资金结算办法上,李立国表示,一是建立定点医院垫付机制。各地要加强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调与配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规定额度内的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出院时只需交纳个人自负部分,民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垫付的费用。二是对按规定转诊救助对象简化手续。对按规定转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就医后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费用的补助,但要简化手续,方便救助对象。条件成熟的地区,应积极探索对转诊救助对象预先支付部分医疗救助金。三是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实现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共享,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