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促进就业政府有责
2007-09-01 阅读次数: 字数: 0 来源:就业促进法:促进就业政府有责
据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就业促进法8月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把我国积极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并明确了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31日就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
就业促进法侧重规定了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规定建立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比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建立面向所有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明确了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战略。企业应当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和继续教育培训。
建立并不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明确了就业援助的对象和措施、对就业压力大的特定地区的扶持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