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残疾人运动员 参加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出台
2008-05-12 阅读次数: 来源:我市残疾人运动员 参加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出台
本报讯 记者成潮生 记者昨(11)日从市残联获悉,市残联、市体育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将重奖我市残疾人参加重大残疾人体育比赛的优胜者。
据了解,奖励范围包括参加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残奥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亚残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残运会)、四川省残疾人运动会(省残运会)这些重大残疾人体育比赛,并获得按竞赛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南充籍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领队以及获得残奥会、亚残会金、银、铜牌的残疾人运动员原输送地人民政府。奖励原则为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并按贡献大小计奖。
对获得奖励名次的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分别由市政府及市人事局、市残联、市体育局给予不同层次的记功奖励,并向工会、妇联、共青团、青联等组织推荐为“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称号的评选对象。对获得残奥会、亚残会金、银、铜牌的残疾人运动员原输送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运动员成绩奖励标准为,获得残奥会金牌按6000元标准奖励,获得银牌按3600元标准奖励,获得铜牌按2400元标准奖励,取得名次奖的,按每分150元标准奖励;获得全国残运会金牌按4000元标准奖励,获得银牌按2400元标准奖励,获得铜牌按1600元标准奖励,取得名次奖的,按每分100元标准奖励;获得全省残运会金牌按2000元标准奖励,获得银牌按1200元标准奖励,获得铜牌按800元标准奖励,取得名次奖的,按每分50元标准奖励;亚残会按照全国残运会奖励标准奖励;通过预赛获得全国残运会决赛资格的残疾人运动员及其教练员、领队,每人给予预赛出线奖;对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亚残会、残奥会的南充籍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领队每人给予参赛奖。出线奖和参赛奖的标准分别按金牌奖励标准的30%至5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