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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罚款任务 交警大队领导将被免职

2007-12-28 阅读次数: 字数: 0 来源:

下达罚款任务        交警大队领导将被免职

本报讯  记者卜兵  实习生李臻  昨(28)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为规范交通民警的执法行为,构建平安和谐的交通安全秩序,市公安局日前出台了“两个规范”和“两个不准”的新规定,并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严格执行。
  此次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两个规范”》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两个不准”》严格要求对外籍车辆及驾驶人员因不熟悉道路情况而发生的驶入禁区、违反标志标线指示、禁鸣区内鸣号、违反临时停车规定以及驾驶人员不系安全带等轻微违法行为,由执勤民警给予教育、口头警告后放行,不实施罚款处罚。对外籍车辆在本辖区内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存在安全隐患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从违法之日起1个月内,由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挂号邮寄等方式,告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违法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接受处理时需要携带的证件、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等内容。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在违法行为地交通管理部门或号牌核发地车辆管理单位接受处理。
  对外籍非营运车辆超速的,实施现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对其违法信息已录入违法处理系统的,可通过挂号邮寄等方式予以温馨提示告知。对非因驾驶人员的原因致使违法状态异常的情况,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后,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两个不准”》明确规定,不准以任何借口、名义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任务,以及搞任何形式的罚款提成。一经发现查实,按程序给予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主要领导免职处理。不准因执法目的异化或执法不当发生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发展环境等行为。一经发现查实,按程序给予当事民警待岗3个月处理,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分管领导诫勉谈话和停职一个月处理,给予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处理。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警纪有关规定,按程序、按层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