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嫁了 土地就收回?
2007-11-02 阅读次数: 字数: 0 来源:女子出嫁了 土地就收回?
本报记者 曹余
10月31日,读者杨平打进本报热线,反映自己出嫁后户口并没有从娘家迁走,但娘家所在的嘉陵区河西乡困龙山村却强行要收回她承包的土地。
“土规”:收回外嫁人员承包地
嘉陵区河西乡是我市有名的胡萝卜生产基地。“至今我的户口还在困龙山村,而且我在丈夫家也没有分到土地,现在凭什么又要收我的土地?”杨平不解地对记者说。
2004年,杨平与顺庆区荆溪镇冒水堰村村民王泽波领取结婚证。
荆溪镇冒水堰村党支部书记唐碧顺证实,杨平与该村村民王泽波结婚后,没有在该村分土地。
在困龙山村,记者见到了该村党支书徐德礼。徐德礼告诉记者,这次之所要对村民已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主要是因为前几年村上修公路占了土地。
“我也知道按照《土地承包法》,杨平的土地不该收,但是困龙山村有自己的‘土规’,1999年开始就是这样执行的。”徐德礼说。
在困龙山村,记者看到一份“困龙山村三社村规民约”。上面规定,像杨平这样的外嫁女子,村上是要收回其承包的土地的。此外,条约中还规定“外嫁人员及子女可保留户口,但不能享受本社社员的同等待遇”。
法律: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
那么像杨平这样外嫁的女子,村上是否应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呢?记者在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找到了相应的条款。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法律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中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外嫁女的困惑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村上肯定没有权利收我的承包地,我该怎么办呢?”杨平很困惑。
市农业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杨平的情况不是个案,现实生活中,一些乡村目前确实存在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抵触的村规民约。当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土地承包人应该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