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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支出“吃钱” 按贪污罪论处

2007-10-17 阅读次数: 字数: 0 来源:

虚报支出“吃钱” 按贪污罪论处

本报讯  罗泽民 李良俊 记者刘海 实习生贾春  编造各类支出项目,凭空报销,进而侵吞公款中饱私囊。阆中市某乡宣传文化服务中心原副主任涂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抗诉日前被驳回,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一审法院查明:2005年3月,涂某担任阆中市某乡宣传文化中心副主任。任职后,涂某欲将该中心的债务转移给该乡政府承担,遂以办理该事需开支费用为由,于同年5月向阆中市保宁办事处个体户马某索要空白商业发票一张,填上购买材料款5900元,交由单位职工李某、汪某签上经办人名字后,记入单位账中虚报支出5900元。此后,涂某先后向马某、余某、杨某索要发票5张,并分别填上购买材料、烟酒等事由,交由单位职工刘某、汪某、李某等人签字后,分别虚报支出共计42250元。
  2006年5月,该乡某村有线电视传输网损坏需要维修,在单位有库存材料的情况下,涂某经与本单位职工赵某商议后,找个体户马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4500元的商业销售发票,由赵某以经办人的名义签字后,记入单位账中。事后,二人将该款均分。同年9月,该乡某村的光纤电缆损坏,涂某向阆中市广播电视局报告,提出维修预算经费3435元,但维修实际支出700元。2007年1月,涂某与赵某商议后,在阆中市国税局开了一张金额为3292元的发票,除去税款131.68元,出差开支60.32元和实际维修开支700元,虚报支出2400元。事后,涂某分得1400元,赵某分得1000元。
  法院认定:涂某先后8次共报销支出55050元。除去处理转债事宜实际开支9000元和分给赵某现金3250元外,自己得现金3650元,其余的39150元,涂某分别以某乡宣传文化中心借其哥涂某某、其母侯某各2万元的名义,填写了两张年利率6%的借据记入单位账中。2007年4月,涂某因购房需用钱,通过该乡村干部李某、刘某用上述两张借据兑换现金3.8万元,存入其妻王某的存折。经群众举报,案发后,涂某向阆中市纪委退缴赃款42800元。
  法院认为:涂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支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