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 人事争议仲裁更“方便”
2007-09-20 阅读次数: 字数: 0 来源:以后 人事争议仲裁更“方便”
本报讯 赵来强 记者张亚斌 昨(19)日,记者从市人事局获悉,10月1日,由中组部、人事部等联合签发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将在全国实施,我市各级人事部门相应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正在筹建中。
据市人事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对比以前的暂行规定,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接案范围和组织机构等方面都有新的突破。今年,我市将逐步建立健全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专门办事机构,并设立独立的办公场所,有专人负责。
据了解,即将实施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适用于下列几种范围: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