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病死 家属获赔36万元
2007-08-10 阅读次数: 字数: 0 来源:嫌犯病死 家属获赔36万元
本报记者 刘海 实习生 薛春
昨(9)日,记者获悉,营山县公安局在关押官鑫期间因未及时、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被高坪区法院判赔死者家属368100元。
2004年6月21日,营山县16岁残疾少年官鑫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营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进入当地看守所两个月后,官鑫因生病没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
营养不良被羁少年病死
2004年1月15日,官鑫与赵某、舒某一起,与营山中学的谢某打架,并致使谢某受伤。当年6月21日,官鑫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营山县公安局刑拘后,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在进入看守所时,官鑫的身体状况为“健康,食管切除”。由于食管残疾,官鑫在看守所里一直没能很好地进食,于2004年8月18日出现严重身体不适,送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极度营养不良。回所后,看守所狱医李信鸿却未将外出检查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详细情况向所领导汇报,未采取有效对症治疗措施或建议住院治疗,导致官鑫病情加重。8月26日,官鑫身体出现严重问题,被送到营山县身心医院治疗,但终因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
在官鑫死亡后的第三天,营山县公安局委托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对其病理学鉴定,其结论为:官鑫系双肺支气管肺炎、间质性心肌炎死亡。2005年1月,营山县检察院又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营山县看守所对官鑫监管、监督不够得力,是造成延误医疗时机的因素之一;营山县看守所狱医李信鸿因对“极度营养不良”认识不足,是造成对官鑫监管、监督不够得力的环节之一。
玩忽职守 狱医被判刑
案发后,官鑫父母以营山县公安局玩忽职守为由,于2006年初向营山县公安局提出了40万元的国家赔偿。2006年6月26日,营山县公安局出具《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官鑫父母人民币84240元,对此赔偿官鑫父母拒绝领取。
2006年7月,狱医李信鸿涉嫌玩忽职守,被蓬安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李信鸿不服判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被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安局渎职 一审判赔36万元
2006年11月,官鑫父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经市中院指定,由高坪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官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营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其人身自由即受到限制,自其被羁押时起,营山县公安局就负有保护官鑫生命健康以及在其生病后及时救治的义务。同时,李信鸿的玩忽职守行为已经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而李信鸿属营山县公安局看守所狱医,其违法行为是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故营山县公安局未及时、正确、有效治疗官鑫疾病致其死亡的行为违法。据此,法院判决营山县公安局赔偿官鑫家属赔偿金、丧葬费合计368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