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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有据,出租车为啥管不了?

2007-11-14 阅读次数: 字数: 0 来源:

    果城出租车陋习难改,相关职能部门说,对出租车我们只有“行政许可”,无权严加管束。对此,市人大代表对照《行政许可法》质疑:
有法有据,出租车为啥管不了?

本报记者 李奎  实习生 郑静

    本月初,本报以《果城出租车,为啥陋习难改》为题进行了报道。报道中,相关职能部门称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对出租车进行监管。对此,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贺和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相关职能部门完全有充足的理由依据法律法规对出租车实施管理。
  采访中,顺庆区交管所党支部副书记蒋晓惠告诉记者,由于出租车绝大多数挂靠出租车公司,交管所除了“行政许可”权外,对出租车没有更多的强制办法,也没有可以对出租车公司或驾驶员实施处罚的法律依据。
  贺和平介绍说,《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被许可人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贺和平说,这一条就很明确地表明,交管部门有权责令出租车车主或企业限期整改不文明陋习,如不整改可“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同时,《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也明确规定,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打击非法运营、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等工作。”
  所有这些规定都说明,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不仅仅是“行政许可”,完全有责任加强出租车队伍建设。